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許尹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期間(民國)利息(年利率)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55,077元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9.12%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以本金5,593元按年息0.912%計算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以本金11,229元按年息0.912%計算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以本金16,908元按年息0.912%計算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0.912%計算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1.824%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