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王儷蓉債務人 石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期間(民國)利息(年利率)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70,394元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0.11%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依本金4,289元按年息1.011%計算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止依本金8,614元按年息1.011%計算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依本金12,976元按年息1.011%計算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依本金470,394元按年息1.011%計算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依本金470,394元按年息2.022%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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