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方偉智
鄭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等之債權,均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2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6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2月4日。
(四)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五)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方偉智全部、鄭安君全部。緣相對人方偉智先於110年6月28日邀同王先後、 黃瑄玟 、 劉奕其 即 劉岱靈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萬元;復於111年1月20日邀同鄭安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30萬元,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11年7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仍不依約繳償,尚積欠本金13,107,9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信契約書及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借據暨約定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催告書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1年10月3日通知相對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71號所有權人:如備考欄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魚池鄉司馬按段118-2521096全部備考鄭安君2南投縣魚池鄉司馬按段118-2531454全部備考方偉智※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