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0號債權人 楊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文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0
年10月20日」?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97459元及請求金額97459元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借款金額共計93940元不相符)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影
本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