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債權人 廖士有 代理人 沈麗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111年3月(287,971元)、4月(340,990元)、5月(313,083元)、6月(135,536元)之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