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漢棋 綜合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上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曾漢棋綜合醫院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現由本院民事庭問股 鄭煜霖 法官承辦,鄭煜霖法官有偏頗之虞,應予迴避。
三、經查:㈠聲請人對相對人曾漢棋綜合醫院等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
本院以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現由本院民事庭問股鄭煜霖法官(受命法官)承辦等節,經本院調取前開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核無訛,堪認為真實。
㈡聲請人陳稱鄭煜霖法官有偏頗之虞,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鄭煜霖法官對於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等情屬實,已非適法。
㈢而當事人向法院書記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之文書,係指書記官依同法第241條規定編入卷宗保存之文書;且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亦為同法第242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法院法官依法本無通知當事人閱卷之義務。聲請人固於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卷狀內陳稱:法院未通知閱卷,聲請人主動聲請閱卷並到院閱卷,所調取刑事卷無光碟且新北地檢署卷宗亦全部不准閱卷等等。則依上開說明,上開案件承審法官如有依法不予准許或限制聲請人閱卷,核係承審法官法定職權之行使,嗣後聲請人於承審法官依前開法文裁定後如有不服時,亦可循法定抗告程序以資救濟,要非聲請法官迴避所得主張之事由。
㈣基上,聲請人既未能具體釋明鄭煜霖法官對於111年度醫字第
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或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者之客觀事實,本件聲請迴避尚非適法。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固主張鄭煜霖法官有偏頗之虞,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以釋明鄭煜霖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存在,其聲請鄭煜霖法官應予迴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裕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