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5號原告己○○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告乙○○
佺業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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