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振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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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祚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法定代理人 石明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400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前開裁定已於111年4月6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另於112年10月13日函請債務人補正必要費用4000元及上開裁定附表所示之事項,該函文於112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但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且迄未補正預納必要費用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