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程文泰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被告聲請拷貝本案卷附之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被告程文泰拷貝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被告程文泰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接受訊問時之錄音光碟。
理由
一、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使其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關於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予以准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裁定意旨參照)。基此,被告程文泰於審判中聲請拷貝上開錄音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拷貝之。又所拷貝之錄音光碟,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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