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74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同年11月28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6年2月6日、3月1日,故意更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上易第157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