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之1債務人甲○
號2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臺北市○○區○○里○○鄰○○街○○○號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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