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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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凌坤源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除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外,合併請求被告應給付金額逾新台幣40萬元以上,核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本件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