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被告噶瑞・布萊魯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