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謝昀曄 被告 鄭勝元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勝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勝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7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