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20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2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原名 葉璟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原名葉璟馥)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