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娜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暨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娜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而上開條文既均為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沒收銷燬之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末、晶體,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為憑,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粉末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粉末、晶體,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盛裝前開毒品之殘渣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將之析離,是包裝袋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表┌──┬────────────┬─────────────────────┐│編號│案號│扣得之毒品│├──┼────────────┼─────────────────────┤│1│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扣案之淡黃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0.52公克││││,淨重0.32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1.76公克,淨重1.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1公││││克,驗餘淨重1.5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43號卷第46頁)│├──┼────────────┼─────────────────────┤│2│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1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159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卷第47頁)│├──┼────────────┼─────────────────────┤│3│105年度毒偵緝字第508號│扣案之粉末2包(驗餘合計淨重0.98公克,空包││││裝總重0.3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414號卷第48││││頁)│├──┼────────────┼─────────────────────┤│4│105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含袋毛重0.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975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281號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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