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楊騰憲
17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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