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曾世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92年12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世德於民國85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2年1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111,1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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