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7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耕權 即 蘇淑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莊耕權即蘇淑英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皆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