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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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博仁具保人陳友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友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友賢因受刑人姚博仁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其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到案執行,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收受,依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亦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受刑人,然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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