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晏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