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奕德
王彥鈞王冠民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奕德、王彥鈞、王冠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林欣苑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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