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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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謝明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0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