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陳添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