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88號聲請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相對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面額4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面額1仟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