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吳○○、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吳○○、吳○○、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