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501號原告莊彩汝被告 陳子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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