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綉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秉家 、 蔡淑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4,856元【計算式:(11.71平方公尺×9,200元)+(3
4.47平方公尺×9,200元)=424,85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請求拆除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所有權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換算價額(新臺幣)1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11.719,2001分之1107,732元判決附圖所示B部分34.47317,124元合計:424,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