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8號原告徐○豪(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范碧芳
徐堇鍾 被告 楊俊賢
吳承恩 上列被告楊俊賢、吳承恩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就被告楊俊賢及吳承恩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