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忠憲
被 告 邱勤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應附繕本),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217號
原 告 黃忠憲
被 告 邱勤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應附繕本),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