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請人 陳隆泰 即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五日完結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5日就任為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帳款,仍有應收帳款新台幣(下同)6,244,737元及應付帳款8,342,857元等待處理帳款,前開帳務,預計仍需6個月時間進行債權協商等,因此未能在清算人就任日起6個月內完成公司清算事務,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1年7月5日完結創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