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3號債權人更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木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為何。
㈡確認聲請人對發票人之聲請依據為何(該支票面額為33600元,而非聲請人所述明之33000元,受款人亦非聲請人)。
㈢請補正完整的送貨憑單影本(聲請人所附之影本影印不完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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