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昇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昇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昇樺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9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已於聲請書附表載明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刑)。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公務罪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部分,或非法持有子彈,或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均係無視國家禁令,對於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所犯附表編號2、3部分,為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係因受刑人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雖戕害自身健康,亦同時對於社會治安產生負面影響;所犯附表編號5部分,則係因持槍拒捕而與員警發生拉扯,以此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危害社會治安程度不容小覷。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附表:受刑人巫昇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持有子彈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間某日至108年4月11日108.09.08至108.09.11108年12月26日下午1時3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6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32號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3號109年度易字第6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489號判決日期109.01.13109.04.30109.05.26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53號109年度易字第62號109年度苗簡字第48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26109.04.30(協商判決)10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79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0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7號編號1至3經苗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0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苗栗地檢110執更1226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09.05至108.09.11108.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33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13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日期110.08.12111.07.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79號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09111.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8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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