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4號原告 詹原陞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複代理人 龔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凱森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5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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