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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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