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謝文啟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黃瑋俐 律師
張崇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2月8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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