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中簡字第36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