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乙○○
丙○○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丁○○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1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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