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戴向磊戴義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2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1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5,941元

103年12月2日

5

002

5,413元

104年3月2日

5

003

8,452元

104年7月26日

5

004

8,396元

104年8月11日

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