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聲請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