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易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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