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告 鍾明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宋孝剛
林茂基 張凱翔 劉庭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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