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74號聲請人 高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全實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