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榮清與告訴人 王林繡冠 係鄰居,被告謝榮清因不滿告訴人王林繡冠所有位於臺中市○○鄉○○段○○○○○號土地上之樹木越界影響其種植之果園,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間某日,委請不知情之工人詹子宗(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上址土地,砍除告訴人王林繡冠所有之無患子樹、芒果樹及龍眼樹共3棵,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王林繡冠。因認被告謝榮清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器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榮清業於107年3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戶役政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