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為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9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淨重零點壹伍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9年毒偵字第7908號被告許為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
1包(淨重0.158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與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