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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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30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2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4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