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58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尚建福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號(即宜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5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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