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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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3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美玲於民國90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1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5,88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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