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盈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盈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2之案件,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