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達榮被告陳景昇被告陳景山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117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陳景昇、陳達榮、 陳景鎮 告訴被告陳達榮、陳景山、陳景昇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陳景昇、陳達榮、陳景鎮具狀撤回對被告 陳榮達 、陳景山、陳景昇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紙附卷足憑。
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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